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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9-20 10:23 阅读:36 来源:互联网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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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浙江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结合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迭代更新的最新要求,制定《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月22日。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0571-88877987,13634153430,联系人:周青峰;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61715217@qq.com。


感谢支持!


附件: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送审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我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管理,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和统筹协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或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层级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包括省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市、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类型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包括海岸带、自然保护地、湾区、都市圈(区)等区域(流域)的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军事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产业布局等领域的空间性专项规划。


第三条  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人民政府明确需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第四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开展包括目录清单管理与公布、编制修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阶段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阶段信息须在平台上如实记录,相关文档、图件等材料通过平台留档与流转。涉密规划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涉密内容和成果均应通过保密途径提交。


二、规划编制


第五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行政区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其中,海岸带、自然保护地、湾区、都市圈(区)等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行政区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第六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编制成果应符合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国土空间功能和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水平的标准,确保规划广纳民意,全面共享。


(二)统筹协调。按照“安全优先、保护优先、民生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统筹协调项目布局,协调解决各类空间布局矛盾冲突,提高资源配置效能。


(三)注重实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加强传导,提出对下级同类型专项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其主要内容要纳入下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在空间上加以落实。


(四)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严守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底线,不得突破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

 

(五)数字赋能。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开展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提高规划效率,提升国土空间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充分运用“多规合一”综合应用及相关工具开展规划方案编制、规划一致性分析、意见建议征求等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协调性和操作性。


第八条  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启动编制前,由规划牵头单位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填报规划编制基本信息、资金目标效益、编制进度安排等内容,提交立项依据、编制工作方案等材料。


第九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使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提供的“底图”“底数”“底线”等矢量空间数据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开展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就所提供基础数据的更新维护做好充分衔接。“底图”包括遥感影像、行政区划、地理空间框架等数据;“底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人口等基础调查数据;“底线”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其他重要空间控制线。


规划的空间基础数据应符合我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和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数据归集和治理规范,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准。涉密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规划目标、空间布局、控制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近期实施重大项目等,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其他内容。


(一)规划目标。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级专项规划要求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规划目标与实施战略,并细化明确分阶段目标。


(二)空间布局。在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基础上,明确规划总体空间格局,细化本领域(区域)的重大项目布局,科学合理地统筹配置资源要素,为本领域(区域)规划期内发展需求提供明确的空间配置方案。


(三)控制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明确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关于战略管控、资源安全、要素保障、空间管制等空间保护利用要求,明确规划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空间要求,提出本领域(区域)的有关规划控制性指标。


(四)近期实施重大项目。提出项目清单,并对项目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作出统筹安排,通过统筹协调项目空间布局,形成重点保护与建设项目库,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后作为今后项目用地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近期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


第十二条  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牵头单位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相关部门会商、专家咨询论证和规划草案公示。涉密规划的意见征求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三、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报批前,规划牵头单位应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书面申请文件;(2)规划成果文本;(3)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库,主要包含规划布局图、重点项目库等规划要素;(4)部门专家论证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上组织开展“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重点审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控制线、约束性指标、空间管控要求等内容的符合性情况,并出具审查核对意见。未经“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核对或核对未通过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得报批或发布。


第十五条  省市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一般报本级政府审批。跨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政府共同审批或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规划牵头单位应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批时,将审查核对意见与规划成果一同报批。


第十六条  对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规划牵头单位应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规划牵头单位应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将获批的规划成果按规定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


需提交的规划成果包括:(1)规划批复文件及规划文本;(2)规划成果矢量数据库及用于数据展示使用的配图文件;(3)重大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四、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牵头单位应当按照“谁牵头编制、谁负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监管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有条件的可以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构建相关数字化应用场景。


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由规划牵头单位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中更新。


确需修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情形包括:


  • 实施国家战略、重大政策调整、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的;


  •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 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


  •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二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地方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细则。


附表: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要素指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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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自: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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